Magent 房仲達人林沛慈 登入
房仲達人林沛慈
林沛慈
忠孝敦化邊間美廈
辦公/32.80坪/3988萬
點閱數:1281次
統領賺錢小A辦
其他/22.89坪/2480萬
點閱數:1009次
安和敦南林蔭店住辦
店面/38.96坪/4380萬
點閱數:984次
華山電梯2房含車
大廈/22.23坪/2300萬
點閱數:938次
樂業街近捷運店
店面/40.47坪/3700萬
點閱數:868次
更新日期:2024/04/24
人氣指數:90432
本週人氣:107
文章分享
企業轉讓預售屋 須開發票
文章分類: 法規與政策熱門程度: 0 寄給好友 友善列印2015/10/25
Facebook Plurk Twitter
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,營業人轉讓預售屋權利義務給購屋者,這種交易性質為權利買賣行為,屬於「銷售勞務」的範圍,而非「銷售貨物」。營業人應該依照讓與價格開立統一發票給受讓人(購屋者)。

國稅局表示,預售屋交易和一般成屋交易不同,購屋者通常採分期付款,在簽約的時候也不會有房屋的實質轉讓。民眾購買預售屋,必須等到建商將房屋建設完成,並且將房屋登記過戶後,才算是正式取得房屋所有權。因此,還未取得房屋登記時,預售屋買賣契約的轉讓交易,是屬於「權利移轉」。

國稅局舉例說明,該局在查核轄區內甲公司轉讓預售屋案件時發現,甲公司以新台幣3,000萬元向建商購入預售屋,甲公司在支付建商1,600萬元房地款後,將該預售屋權利義務以1,800萬元讓予乙公司。而甲公司未依照規定開立統一發票給乙公司,經台北國稅局查獲後,予以補徵甲公司所漏稅額並且辦理裁罰。

國稅局補充,前述的案例中,建商應該留存甲、乙兩公司的讓售契約以供查核之外,應該由甲公司依照讓與價格1,800萬元開立統一發票給乙公司。

至於甲公司未給付的後續房地款1,400萬元,乙公司在承受後負擔給付價款的義務,應該由建商開立統一發票給乙公司。

該局提醒,如果營業人不慎漏開轉讓預售屋的統一發票,在未經檢舉和調查前,自行向國稅局補報和補繳所漏稅款和利息者,依法可免以處罰。


【UDN】
台北市大安區 不動產買屋賣屋出租屋請找Magent行動經紀人員 林沛慈 手機:0926030688
住商不動產 仁愛光復加盟店 / 106 仁愛路四段415號 / TEL:02-87881500 / FAX:02-27764001